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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调整公路客运燃油附加标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渝价〔2012〕220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交通局(委)、市运管局、市级各汽车运输公司、汽车客运站: 根据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国家决定自2012年7月11日零时起调整成品油价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发改电[2012]117号文件精神以及《重庆市公路客运收取燃油附加的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决定自即日起调整市内公路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近期国内柴油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燃油附加收取标准(具体燃油附加额见附表)。营运里程测算以渝价[2009]461号文的有关规定为准。 二、燃油附加由汽车客运站代收代付。燃油附加必须在客票上单独标示并在旅客购票时与票价一并收取。各汽车客运站按相应收费站级标准提取客运代理费后,应将收取的燃油附加按月返还车辆实际用油经营者。同时应将相关事项在车站醒目处张贴公示,告知乘客和经营者。 三、公路客运收取燃油附加后,由我市开往市外的客运线路,市内部分按我市标准执行,市外部分按当地省(市、自治区)规定执行,全程实行分段计算、累计加总。尾数收舍按渝价[2009]46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城市公交、出租汽车以及享受国家燃油补贴(含过去已享受或现在已申报燃油补贴)的客运车辆一律不得收取燃油附加。 五、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客运价格的监管,依法及时查处违反现行票价政策、擅自提高燃油附加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 六、本通知发布后,过去有关燃油附加的收取标准随即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