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声]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竟有这样的法盲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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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83238988 发表于 2012-12-29 14:2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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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竟有这样的法盲法官                              
    法院是代表国家与人民行使审判权利、维护法律尊严的机关,而潼南县人民法院竟有这样的法盲法官。本人为重庆市潼南县桂林街道办事处居民,于2011年起诉刘**遗产分割。诉讼中,潼南县人民法院孙*法官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一份判决书出现22次文字错误,其判决不仅无任何公正、合法性可言,完全就是事实不清,故意颠倒黑白。使我遭受到了巨大损失。  作为一名潼南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孙*的行为违背了法律公平与正义的精神;违反了国家公务人员的基本操守;败坏了国家公检法队伍的形象;严重影响了正常司法程序的执行。鉴此,为纯洁执法队伍,恳请有关部门展开调查。还公正严明于国法;还公平与正义于潼南县人民。唯有执法者正,法律尊严才不会被肆意践踏。现特将孙*法官的个人行为昭告天下:                     
        一. 孙*法官居然采信了,既参加了旁听(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8条“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审理……”)且还和被代理人刘**是母女关系代理人杨**的唯一证言(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违背了<<物权法》第16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把婚内共同财产故意错误地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二.一份判决书出现23处错别字,一处纠错。                                                        
    三.对申诉人提交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力证据不进行播放质证。对一份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无任何依据地被否决了。而且还故意错误地分配了举证责任方(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外,“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四.对门市的按份分割方式按照"不利于生产生活,然后把当事人拖入无休止的斗争中"进行分割(违背了《民诉法》第179条第一款<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中的<6>条,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4条,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第10条,属于夫妻共同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第58条“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违背了《婚姻法》第39条,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利为原则判决。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1条,共有财产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以拆价处理)。
    五.把本应用于偿还债务的财产作为遗产进行分割了(违背了《继承法》第33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债务应当以它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六.亦未公开宣告判决,既未当庭宣判,也未定期宣判(违背了《民诉法》第134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一份判决书通过律师像做贼一样递给了当事人。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孙*法官不按程序办案,有意袒护对方,证据确凿的案子故意颠倒黑白,使我遭受巨大损失,不知道这里面到底发生了什么不可告人的隐情? 另请各位网友为我及其家人作见证,若我及家人在人生安全上有任何不测,就是与这官司有关的人干的,因我另无其他任何有仇恨的人。也请各位网友能帮我在各大网站转发此帖并顶起!!!  让我们共同向一切违法违纪行为抗争到底!!!!!!!                                                                              我的电话:13883238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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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9
天煞孤星 发表于 2012-12-29 14:31:17 | 显示全部楼层

Re: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竟有这 ..

[s:376]  [s:376] 又来了、、、、兄弟把判决书发上来撒、、、哥哥每次帮你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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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气勿漏 发表于 2012-12-29 14:36:06 | 显示全部楼层

Re: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竟有这 ..

开始看会仔细看,看多了就只看个标题和名称。严重同意楼上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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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相信 发表于 2012-12-29 14:51:35 | 显示全部楼层

Re: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竟有这 ..

乱JB说,官司总有输赢,不服一审完全可以上诉,不去上诉而在网上煽动,肯定是有不可告人的地方。还喊网友转,难道网友是不明事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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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风化雨 发表于 2012-12-30 18:46:48 | 显示全部楼层

Re: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竟有这 ..

[s: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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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袋不转弯 发表于 2012-12-30 18:58:03 | 显示全部楼层

Re: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竟有这 ..

我也认为楼主先上诉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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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溪圆通快递 发表于 2012-12-30 21:59:44 | 显示全部楼层

Re: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竟有这 ..

[s: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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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619 发表于 2013-1-3 08:55:55 | 显示全部楼层

Re: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竟有这 ..

潼南的法官有几个不是看钱办案的嘛?这社会!!!对你有利的不认可或叫你另案处理,对你不利的完全采信;你不输才怪?上诉?????老百姓醒醒吧!天下的乌鸦一般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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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证券潼南 发表于 2013-1-4 13:31:06 | 显示全部楼层

Re: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竟有这 ..

只能旁观,不多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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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510227 发表于 2013-2-21 23: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Re: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竟有这 ..

搞不懂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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