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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31 08: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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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重庆
潼南县征收社会抚养费裁量基准(节选)
征收执行标准
第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在《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征收幅度内,根据违法生育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轻重,按从轻情形、一般情形、从重情形三个裁量标准执行。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从轻标准征收:
(1)违法生育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的;
(2)非意愿妊娠后24周以内主动要求终止妊娠,经指定医疗机构确诊,不宜采取补救措施而导致违法生育的;
(3)当事人或所生育子女有四级以上残疾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4)家庭成员出现重大病伤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5)管理相对人主动申报违法生育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生育行为社会影响的;
(6)其它依法应从轻处理的情形。
(二)当事人违法生育后,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调查取证,能自觉陈述违法生育事实和实际收入情况的,按一般标准征收。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从重标准征收:
(1)违法怀孕后,不听主管部门规劝,拒绝采取补救措施而违法生育的;
(2)违法生育后,拒绝或阻碍调查取证的;
(3)公务员,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违法生育的;
(4)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两委成员等违法生育的;
(5)企业股东、个体工商户以及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拒绝提供其真实收入的;
(6)违法生育后,采取迁移户口、资产转移、假离婚等方法规避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的;
(7)案件调查过程中,有辱骂、围攻、殴打工作人员等恶劣、
(8)违法生育后拒不承认生育事实,经依法进行技术鉴定确认违法生育的;
(9)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后违法生育的;
(10)其它依法应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婚外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婚外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按照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规定的收入水平分别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从轻情形征收标准:第一次婚外生育后,分别按上年实际收入水平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般情形征收标准:第一次婚外生育后,分别按上年实际收入水平的七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从重标准:第一次婚外生育后,分别按上年实际收入水平的八至九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一条 其他征收标准及其规定
(一)第二次及其以上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按照第一次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征收标准为基数,以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次数为倍数确定征收标准。
(二)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子女,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三千元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未取得《再生育服务证》生育的,征收二千元社会抚养费。未达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每提前一年还应当征收二千元社会抚养费,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八)对所谓“”名人“、“富人”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社会特殊人群违法生育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分别计征男女双方社会抚养费。
梓潼街道办事处各时段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时间段 违法生育第一个
孩子征收标准(元) 违法生育第二个
孩子征收标准(元)
农村 城镇 农村 城镇
1986.01.01-1987.09.30 800 800 1200 1200
1987.10.01-1993.10.31 1690 1690 3090 3090
1993.11.01-1996.11.09 3200 3200 5900 5900
1996.11.10-2000.04.30 10500 10500 15750 15750
2000.05.01-2003.04.14 13000 13000 19500 19500
2003.04.15-2005.10.31 14600 22000 21900 44000
2005.11.01-2007.09.30 14600 35300 29200 70600
2007.10.01-2008.12.31 23800 70600 47600 106000
2009.01.01-2010.03.31 30200 83800 60400 167600
2010.04.01-2011.09.30 30500 83800 61000 167600
2011.10.01
以 来 从轻 30500 62200 61000 124400
一般 35500 83800 71000 167600
从重 40500 126600 81000 252000
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将加收执行费和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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