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出台就业补贴政策 --看看有没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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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y小仙子 发表于 2008-6-17 12:4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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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出通知,从2008年4月1日起,我县对五类人员实行就业补贴,以促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再就业。
    据悉,正在享受低保待遇且连续6个月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人员(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即低保就业服务对象,有就业再就业愿望的优先安排。凡低保就业服务对象中的“4050”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即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夫妻均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家中两代人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抚养子女的单亲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夫妻一方无业另一方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为特困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可享受就业补贴。
    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实现就业再就业,其月就业收入低于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倍的,给予就业补贴;超过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倍的不给予就业补贴。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申请就业补贴,符合享受就业补贴条件的,申请就业补贴的前3个月按其家庭核减低保金总额的100%给予就业补贴,从第4个月起,按其家庭当月核减低保金总额的60%给予就业补贴;特困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申请就业补贴,按其家庭当月核减低保金总额的70%给予就业补贴。
    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实现就业再就业,给予就业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36个月。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申请就业补贴当月,按实际收入计入其家庭收入。
    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实现就业再就业后,向其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潼南县城市居民最低社会保障人员就业补贴申请表》,并附上居民身份证、低保证、再就业扶持政策规定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和就业再就业收入等材料,经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并张榜公布后,送镇乡(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初审无误后,再填写《潼南县城市居民最低社会保障人员就业补贴汇总审批表》,报县就业局会同县民政局审核,经县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核准后按月由县财政打卡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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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客 发表于 2008-6-17 14:04:25 | 显示全部楼层
沙发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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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客 发表于 2008-6-17 14:05: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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