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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 警惕!民间借贷以及融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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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4 17:3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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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貌似在潼南民间这个话题十分火,连我没太多文化的父母都知道这个东西了。
我打听了几个亲戚,没有一个人能说清楚这是个什么东西,只知道投入多少钱,每月收入多少钱。
月息大多2分以上,颇为诱人。
我阻止了我父母,但是我没能阻止我的亲戚们。

然后,论坛也出现一个帖子,招募集资人。月息1.6分。

在这里发这篇帖子,我不是要阻碍大家发财,是要大家提高警惕。这种投资方式,信息披露太少,无第三方监管,无有效的风险控制,本金无保障,收益无保障,无合法经营许可.....可以说是风险极大。这类公司因法律原因,不敢公开募集资金,通常都靠业内从业者和投资者口口相传,带动身边的亲戚朋友投资。或许他们也想靠口碑和业绩发展自己,但是,投资者只能盲目相信他们。


1.我查了几家所谓的融资公司,除了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以外,都没有《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所以,我认为,他们都是在想办法打法律擦边球,并非合法拥有向社会大众集资的权利。
并且,网站上完全没有风险提示,没有ICP备案等等不合法现象存在....

2.通常情况下,可靠的,风险较小的投资项目均能获得银行合法的贷款,不需要这些所谓的融资公司提供资金。再不济也能获得合法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贷款。所以,该类融资公司通常为风险较大的项目提供资金,如今,房地产行业进入下滑趋势,企业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大多数融资公司的钱都投入到了这些项目,短则几月,长则数年。房地产行业已经是一个定时炸0弹了,一旦出问题,投资者都会血本无归。记住:血本无归!因为,所谓的抵押物,抵押合同,担保人......投资者有谁去查过?

3.潼南人平均文化水平偏低,大多数人喜欢跟风而不喜欢思考。这个东西如果一直泛滥下去,某日东窗事发,必定是一个灾难。望有关部门重视,望坛友们小心。

如果真有信誉好的,建议有人想为了提高自己的资产收益率,可以考虑合适的投资比例,将其考虑为最高风险的投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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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8 17:31:56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说句公道话哈,不管是银行还是融资公司,既然存在,他就有存在的依据,看问题不要太极端,各有各的好处,没得必要争。银行有银行的好处相对安全可靠,融资公司也并不全是骗子,高风险才有高回报嘛。这个大家自己衡量放那就行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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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4 14:40:19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潼南县梓潼镇 发表于 2014-3-12 19:29
潼南人民风险意识淡薄,法律意识淡薄,喜欢跟风.,赌博性格严重.....我是没办法劝阻他们了。

言下之意阁下文化水平高,法律意识强,有头脑........那你还在潼南县混啥子夭蛾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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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8 19:55:04 | 显示全部楼层 IP:瑞典
城市众望 发表于 2014-3-8 17:31
说句公道话哈,不管是银行还是融资公司,既然存在,他就有存在的依据,看问题不要太极端,各有各的好处,没 ...

你这叫公道话?公道来自何处?你自己的公道?
不要用类似毫不负责的“公道话”去误导别人。这种“公道话”不能体现你与世无争的崇高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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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16:24:51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潼南县梓潼镇 发表于 2014-3-6 16:11
银行是由国家信誉担保的,至少目前是。
保本型和非保本型,银行都会根据国家规定将风险明明白白的告知客 ...

银行的非保的风险国家会承担?风险有人承担了,就不存在非保本了撒,为撒子还分非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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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5 22:57:03 | 显示全部楼层 IP:瑞典
水边边 发表于 2014-3-5 19:30
楼主是哪家银行的工作人员?或是银行请来的刀手?

请问融资公司如何携款逃跑?

呵呵,先不说我是不是“刀手”,你绝对是融资公司的触手。看你提的几个问题,很明显你还到不到“写手”的水平,更到不了“枪手”的水平。
哥一条一条的回答你,你就当哥给你开发一下智力。


Q:楼主是哪家银行的工作人员?或是银行请来的刀手?
A:金龙可以证明楼主绝对不从事金融行业,也不是银行的任何手。楼主仅仅是以一个正常智商的人的角度,结合常识性知识,为大家分析问题,提醒风险。

Q:请问融资公司如何携款逃跑?
A:这个问题问得太没有水平了,如果你是融资公司的喽啰,连这个问题都不知道,那么我只能说你智商低下。不服气?......
第一,资金无监管。
第二,投资风险,资金去向等信息披露不完善。
第三,资金链断裂时,融资公司那点注册资金完全是杯水车薪,不跑路?难道你还要还钱?你还得起么?......
.................多的字我懒得打,这里面任何一条都可以无限的放大投资风险。

Q:大家的钱通过融资公司直接打到融资项目上去了....融资公司手上没有一分钱,他如何携款逃跑?
请把融资公司如何运作的搞清楚了再来发BIA言!

A:你要我怎么说你呢,这种话也敢说,你老板知道吗?...连备付金都木有?你们会不会搞风控?你们是搞金融的吗?
融资公司的具体运作我还真不知道,你给大家讲讲吧。讲完了,希望你能解答我所有的疑问。.......
谁发BIA言,还真不一定,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Q:是你们银行遭挤兑惨了吧?没钱钱了吧? 余额宝没遭你们搞垮,又来黑融资公司嗦?!呵呵。。。。
A:不要侮辱余额宝,如果和余额宝比较一下,你们融资公司完全都是非法机构。不要把自己放在余额宝一类的高度,你们真的不配。
再给你说一遍,楼主不是银行的。银行的朋友更容易看清你们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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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5 19:30:20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楼主是哪家银行的工作人员?或是银行请来的刀手?

请问融资公司如何携款逃跑?

大家的钱通过融资公司直接打到融资项目上去了....融资公司手上没有一分钱,他如何携款逃跑?

请把融资公司如何运作的搞清楚了再来发BIA言!

是你们银行遭挤兑惨了吧?没钱钱了吧? 余额宝没遭你们搞垮,又来黑融资公司嗦?!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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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4 17:33:25 | 显示全部楼层 IP:瑞典
涉及民间借贷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刑法》中与民间借贷行为有关的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非法经营罪等,以及与暴力催收有关的故意伤害、绑架勒索、非法拘禁等刑事犯罪。

——非法集资的法律涵义

中国《刑法》中并没有“非法集资罪”。非法集资是对涉嫌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以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的统称。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属典型的涉众型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上述罪行的监管体系和具体认定标准,散见于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1998年国务院制定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247号令)第4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其中,如何界定“社会不特定对象”,是否存在数量的限制,成为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合法民间借贷的主要标准。

但是,在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出台前,各方面对非法集资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及“集资诈骗”的认定标准方面存在颇多争议,特别是“不特定对象”和数量界限标准等。

为此,《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认定标准,作出了清晰的界定。例如,该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该司法解释还列举了十种犯罪行为。同时,从上述解释内容看,“不特定对象”指的是除“亲友”或者“单位内部特定对象”外的“社会公众”。

关于数量界限,该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该司法解释还就《刑法》第176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作了详细的界定。

关于集资诈骗的定义及认定标准等,该司法解释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司法解释将各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定罪与量刑,分别指引到《刑法》中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以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罪等有关条款。这样,司法机关对非法集资中涉及的不同犯罪情形,均可援引《刑法》相关条文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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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4 17:45:47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lol: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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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4 17:46:28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合理投资、理性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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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4 18:07:33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投资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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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4 18: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很多人只看到高额的利息,哪里还想得起什么风险这些哟。等到出问题了,就知道哭鼻子,我说这个话,马上有人反驳的。九几年就是个例子,这些人,就是不汲取教训,有啥法呢!:curse::curse::curse::cur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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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4 18: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很多人只看到高额的利息,哪里还想得起什么风险这些哟。等到出问题了,就知道哭鼻子,我说这个话,马上有人反驳的。九几年就是个例子,这些人,就是不汲取教训,有啥法呢!:curse::curse::curse::cur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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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4 18:31:4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深圳
最后的结果是公司关门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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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4 18:32:3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深圳
人不能贪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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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4 18:32:5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深圳
旁氏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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