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 潼南县城区临时占道停车位停放服务 收费管理承包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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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重 发表于 2014-8-13 15:3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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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县政府采购
项目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TNZFCG2014-A-34
项目名称:潼南县城区临时占道停车位停放服务
            收费管理承包运营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人:   潼南县市政园林管理局
集中采购代理 :潼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〇一四年八月  
第一章  投标邀请
潼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潼南县市政园林管理局(县临时占道停车管理办)委托,对潼南县城区临时占道停车位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承包运营项目进行竞价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公司(单位)参加投标。
合同包
项目名称
数量
经营
年限
项目要求
招标单位
第一包
潼南县城区临时占道停车位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承包运营
1项
1年
详见招标内容及要求
潼南县市政园林管理局
一、投标人资格要求及有关规定
(一)投标人基本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特定资格条件
1、提供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要求复印件必须是原件复印且加盖印章;
2、法定代表人参会的须具有身份证明,否则授权委托人参会必须具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出示身份证明;
3、具有三级或以上物业管理资质,并具有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经营范围(如无停车收费管理经营范围,在中标后签订合同前须补充上述经营范围,在投标时须提供本项承诺函);
4、要求投标人的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
5、承认和遵守潼南县停车主管部门颁发的《潼南县占道停车收费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投标人在投标时须提供本项承诺函);
6、非潼南县本地企业中标后须在潼南注册成立分公司(投标人在投标时须提供本项承诺函);
7、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停车服务人员和设施维护人员(投标人在投标时须提供相关人员名单)。
(三)特别说明: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物业管理资质证明复印件装订到投标文件中(复印件必须清晰),原件在投标时与投标文件一起递交,装在一个密封袋内并在密封袋外注明公司名称、资质原件,原件于审查结束后退还各投标人。
2、所提供的复印件内容必须与原件一致,必须清晰可辩,否则投标无效。
3、因违反政府采购法受行政处罚期间或因违反政府采购法正在接受调查和处理的供应商不能参加本项目投标。
二、投标、开标有关说明       
(一)招标文件发布时间:2014年8月11日至2014年9月1日14:00分前;
(二)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网上下载;
(三)招标文件售价:500元人民币/份(现场现金缴纳,售后不退);
(四)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潼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潼南县凉风垭金潼大道125号,规划展览馆三楼);
(五)投标起止时间:2014年9月1日北京时间14:00-15:00;
(六)开标时间:2014年9月1日北京时间15:00; (请各供应商在15:0时前缴纳标书费、保证金、投标文件,并进入规定的开标室,在15:0时过后缴纳标书费、保证金、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按无效投标处理);
(七)开标地点:潼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1。
三、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与退还方式
   (一)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及方式:20000元人民币
投标截止时间前以转帐方式缴纳并到财务室换取保证金收据。
由投标人注册所在地的单位基本帐户转账到潼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帐户上:
帐户名:潼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潼南支行
账号:100446458170010001
联系人:周晓梅        联系电话:023-44596890
投标人须在附言上注明:潼南县城区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管理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持转帐回单在2014年9月1日09时00分至2014年9月1日15时00分在潼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善相关手续。
特别提醒:各投标人自行考虑转账时间转账及到账风险,同时附言清晰,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到账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二)退还保证金方式
1、中标通知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潼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除中标候选人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2、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向采购人指定的财政专户缴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正,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无息退还;
2、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缴纳履约保证金后无息退还;
四、超过投标截止时间、不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投标,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有效足额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交易中心恕不接受。
五、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发出后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自行踏勘。无论投标人是否踏勘过现场,均被认为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已踏勘现场,对本项目的风险和义务已经了解,并在投标文件中已充分考虑了现场和环境因素。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六、投标人及其相关人员经过招标人的许可,可因踏勘目的进入工程现场,但投标人及其相关人员不得因此使招标人及其相关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损失。投标人并应对由此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七、投标费用: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概不负责,均由投标人承担。
八、供应商质疑权利
(一)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中下列事项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采购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和商务条款存在明显限制性、倾向性条款;
2、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评审方法违反规定的;
3、采购文件澄清或修改违反相关规定的;
4、采购文件发售期限违反相关规定的;
5、采购组织程序违反相关规定的;
6、采购结果公告违反相关规定的;
7、采购人、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及经办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没有回避的;
8、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详审专家之间存在串通行为的;
9、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假借其他企业资质围标串标谋取中标(成交)的;
10、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二)采购文件包括采购项目信息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以及以上文件的澄清和修改等。
采购过程是指从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发布起,到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止,包括采购文件的发出、资格预审、投标、开标、评标、谈判、询价、澄清、定标等采购环节。
中标(成交)结果是指中标(成交)预公示结果及采购人确定后的中标(成交)结果。
(三)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采购文件发出之日(对澄清、补遗、修改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澄清、补遗、修改文件发出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质疑的采购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之日。
九、供应商投诉权利
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十、联系方式
(一)集中采购机构:潼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人:王先生  罗先生           
邮  编:402660
电  话:(023)44590163   
传  真:(023)44590163
(二)采购人:潼南县市政园林管理局
联系人:安先生
邮  编:402660
电  话:1388366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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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21
1132698068 发表于 2014-8-13 22:10: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想钱想疯了,大佛寺的纸钱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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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太安鱼 发表于 2014-8-13 20:0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车友 勿必耐心看完此帖内容 网上转的内容 希望大家顶起来 希望媒体 大律师们能还百姓一个公道


   好像一夜之间,在某些地区的大街小巷中,总有有一群人在忙碌着,他们头戴小帽,腰间挎着个小包包,左手握一把钱,右手拿着小票,看到汽车想停车,就马上跑过来招呼,看到哪个汽车想开走,又呼呼的跑过去要收费。姑且称他们为“收停车费”的吧。
我算了算,在外跑一天,光是停车费算下来,就得十几块,这一个月下来,就是三、四百块,一年下来,就是将近4000元的停车费。
我只是觉着纳闷,他们收费的依据究竟是什么呢?凭什么来收我的钱呢?由于我是从事法律工作的,现在就我的看法,粗略的谈一下。我们都知道,以前开机动车是要交养路费的,后来,费改税,养路费换成了燃油税  先做个名词解释吧,百度知道上查的。
养路费(已取消改为燃油税):专指中国现在实行的,对在普通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征收的专用于普通公路修建养护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路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专项事业费。 其用途与现在实行的“过路、过桥费”,高速公路通行费相似。(总体来看,有点类似于公路使用费)) 燃油税:就是将现有的养路费转换成燃油税,实行捆绑收费。由于现行的养路费一般是按吨位和运营收入两种计费方法收取,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定额费。而对于用油大户尤其是汽车来说,道路使用率存在较大差距。“因为无法测算每台车的道路使用率,”专家表示,“燃油税通过将养路费捆绑进油价,将每辆汽车要交的养路费转换成税费,在道路等公共设施日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的大背景下,更多地体现了‘多用多缴,少用少缴’的公平原则。” 做完名词解释,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 机动车车主是基于什么原因要去交燃油税呢?当然,你可以直接回答“因为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嘛”。没错,法律的确是这样规定的,所以,我们要遵守,要按规定交纳燃油税。但这只是强下定义所给出答案,并没有逻辑起点。所以,这个答案并没有从根本上回答国家为什么要收燃油税这个问题。就我理解,燃油税既然是由养路费改过来的,那么是不是就可以理解为这样----因为**有为国民提供公共服务的义务,所以,**有义务修建公路、道路。但修建公路道路需要资金,但这些钱就不可能凭空印出来,所以,羊毛出在羊身上,这称之为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即之所以收取养路费,主要是因为汽车相对于自行车和行人,对道路的使用率、破坏程度都要大很多,所以,汽车要交养路费。又因为,养路费收取的方式不太科学,所以,国家进行改革,改为了燃油税。这样一来,似乎从逻辑上,就通顺了起来 那么好,正是基于这样一种逻辑,我们接着往下谈。
我想问一下,路边划线泊车收费,**是基于哪一种法律关系收的停车费?是车位使用费(租用法律关系)?还是停车管理费(委托保管法律关系)?
如果是车位使用费的话,那么法律关系应该是这样的:车位所占用的那块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我把我的车子停在那个车位上,我要交纳一笔车位使用费(租用费)。如果是这种法律关系的话,那么我想问一下,试问,路边划线的车位,是不是公共道路?那公共道路是不是用先前收取的养路费或燃油税修建养护的?我想答案是肯定的----当然是了。那接着再往下谈,大家都知道牛顿吧,牛顿说物体有两种运动状态,一种是移动的状态,一种是静止的状态。那么试问一下,我的车在路上跑着的时候,就是运动状态吧,那么停路边呢?应属于静止状态吧?那你**收了养路费或燃油税,只包括行驶状态,而不包括静止状态吗?你收我停车费,那岂不是双重收费吗?收了我移动状态的费用,又收我静止状态的费用,讲的通吗?进厕所要钱,出厕所也要钱吗?我停车也是停在我已经交过养路费的路边上啊,并没有额外的占用其它的公共资源呀?你却又为何对我进行双重收费?

再接着分析下一个法律关系,即委托保管法律关系。如果说我和那个收停车费的部门是一个委托保管法律关系的话,那么,这样一来,我和那个保管部门之间是相互平等的民事主体,依《合同法》我有权让他进行保管,也有权不让他保管。因为民事合同的成立,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的。可现实情况是,假如我不停在划线的车位内,我该把车停在哪?停在白线外?**同志会贴条的!是会罚钱的!是会不经我同意,就把车拖走的!这样一来,我实际上并没有选择权,逼着我要把车停在车位内,逼着我要和那个保管部门签定“委托保管合同”。这样一来,事实上,就出现这样的情况,停车管理部门,占用本属于大众的公共资源,划地为营,收取使用费或者保管费。再由行政权力迫使你签定这个保管合同。这不正是《合同法》可撤销合同情形规定的那样吗?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这不是典型的“显失公平”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而且,停车费真的是太贵了,我停车超过10分钟,就收我4块钱,这个保管费和我商量了吗?是不是属于霸王条款?收费标准征求过民意吗?还是关上门拍脑袋就定下来的?综上,我个人认为,路边划白线就收停车费,不合法,也不合理。因为,这本身就属于公共资源,而这种公共资源,就应该免费供市民使用。因为,这种停车位根本就没有额外占用公共资源,我所交的养路费或燃油税的钱,已经完全包含了这种路边的停车费!!!
那么有人可能要问,如果照这种逻辑推论的话,那岂不是停车都不需要掏钱了吗?错了,不是这样的,只有那种专门建立的停车场才可以收费,因为那种停车场是占了道路以外的资源,而经营人,为了经营这种停车场,是通过挂招拍程序后,拿到了土地使用权,又交纳了相关费用和取得了停车场经营许可证后,停车场经营人才有资格去收取相应的停车费。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基于停车位使用费也罢,还是基于保管费也罢,这从法律逻辑上才讲的通。因为,人家并不是利用本属于公**品的道路去收费..  
结论:道路是公共的,是由纳税人、车主交的各种税费建成的市政设施,相关部门凭什么拿来赢利?难道这也是为了解决部分人的就业问题吗?望高高在上政府部门制定政策处处都要以“群众路线教育”为出发点,体恤民意。莫因利失民心失民意,漠视广大人民大群众的呼声。


如果有人跟帖出来反对这一事实  说明发帖人是停车费相关利益者   坐等跳梁小丑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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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后面有鬼 发表于 2014-8-13 15:51:46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愿能有负责任一点的企业承担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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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殇离别 发表于 2014-8-13 15:5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些个划线的地方停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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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鲜花网 发表于 2014-8-13 16: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生意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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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酒杏花村 发表于 2014-8-13 16:5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的这个生意不错哟,无本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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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in 发表于 2014-8-13 18: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robin 于 2014-8-13 18:14 编辑

。。。。。:L,为人民b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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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 发表于 2014-8-13 18:34:16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实话我不看好!做这个多半亏本!如果在老城的话还可以!江北不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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