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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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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9 15:5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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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2014-11-28 14:59    来源:潼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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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潼南府[2014]征补字第15号附1号
    征收人:潼南县人民政府
    地  址:潼南县兴潼大道108号
    法定代表人:蹇泽西,县长。
    被征收人:姓名:李剑发,性别:男,年龄:48,汉族,身份证号:51022719660129949X,住址:重庆市潼南县正兴街所三十一段同建路10号4-2。
    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工作人员与被征收人多次协商征收补偿事宜,始终未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部门于2014年11月10日报请本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本府依法受理。
    潼南县东安大道南部片区城中村改造及安置还房项目,潼南县人民政府严格依照国务院颁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的规定,认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该项目的建设和房屋征收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纳入了潼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了《潼南县东安大道南部片区城中村改造及安置房还房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对征收房屋这一重大事项,按照规定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013年11月20日潼南县人民政府正式作出了《关于潼南县东安大道南部片区城中村改造及安置还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潼南府(2013)260号】,并于决定的当天发布了征收公告【潼南府公告(2013)27号】,公告载明了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征收部门、补偿方式、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正式启动东安大道片区房屋征收工作。
    经查,被征收人在潼南县梓潼镇东安大道99号(房地证号:208房地证2008字第01381号)有房屋一处,属东安大道南部片区城中村改造及安置还房项目征收范围,该房屋房地证载明:权利人为李剑发,房屋结构为混合结构,房屋用途为门市,建筑面积92.99㎡。
    经东安大道南部片区多数被征收人选择,确定重庆汇通房地产土地估价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该片区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该公司指派房地产估价师及其工作人员到被征收房屋现场进行实地查勘、调查、收集评估所必须的情况和资料,对被征收人李剑发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益进行了评估,并以每平方米20520元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被征收人未提出异议。随后出具了该房屋正式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重汇通房地产(征)(结)[2013]005-N492号】,该报告载明被征收人的房屋评估单价20520元/㎡。报告送达给被征收人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
    由于被征收人坚持要求:原面积原位置还门市,并且在后街补偿一个同等面积的仓库或车库,同时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用从去年到今年要补偿,故始终达不成补偿协议。
    上述事实,有征收决定、征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资料、房屋权属证明材料、评估报告、相关文件、协商会谈记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对单位和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并依法给予补偿。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征收补偿的征收决定程序、征收评估程序、征收补偿程序和特别程序应当遵循的原则、内容、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因此房屋征收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必须依法进行、公平补偿,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东安大道南部片区516户被征收人已有480多户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和潼南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及相关政策都与征收部门达成了征收补偿协议,他们的合法权益已得到法律保护,绝大多数房屋都被拆除。现极少数人在征收补偿中提出超出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之外的过高无理的补偿要求,是不予支持的,也绝不允许个别人干扰、阻碍或破坏依法进行的征收工作。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保障东安大道南部片区城中村改造及安置还房项目房屋征收和建设的顺利进行,有利于我县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保证安置还房尽快动工建设,确保大多数已被拆除房屋的群众按时回迁,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此,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六条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以及《征收补偿方案》及相关政策的规定,本府对被征收人李剑发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履行搬迁义务,向征收部门交付位于潼南县梓潼镇东安大道99号(房地证号:208房地证2008字第01381号)房屋。
    二、被征收人可以在下列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中选择一种征收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92.99㎡,房屋评估单价20520元/㎡,被征收房屋价值1908154.8元;搬迁补助费2789.7元(一次),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114489.29元;水电气等附属设施、装饰装修以及征收补偿方案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建筑物人工费补助按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据实结算给被征收人。
    2、产权调换:征收人提供本片区内修建的安置还房1-1-3(商业门市)建筑面积108.42㎡,单价22000元/㎡,房屋安置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按相关规定结清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搬家补助费5579.4元(两次);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用343467.86元(三年);装饰装修以及征收补偿方案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建筑物人工费补助按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据实结算给被征收人;水电气等附属设施由征收部门在安置还房时予以恢复。三、被征收人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潼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中心选择补偿方式;逾期不选,视为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对本补偿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搬迁义务的,潼南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潼南县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7日

     
发表于 2014-11-29 20: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还是开发好啊,为啥不去开发我那三分地哦,把我那三分地占了吧,补偿我几十万,我就搬出潼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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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30 09:58:56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广州
我老家的宅基地加晒坝四百多平方,十万块都没得人要哦!怎么不开发我们那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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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30 11:04:52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lol:lol: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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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30 15:32:20 | 显示全部楼层 IP:贵州毕节
本帖最后由 深度观察员 于 2014-11-30 15:43 编辑

200多万了你都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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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30 15:59:21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为什么收回去20520元/㎡元,卖回来就要22000元/㎡元,不懂,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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