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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潼南县商务局 潼南县财政局 关于申报2014年企业扶持资金商务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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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7 13: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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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县商务局 潼南县财政局 关于申报2014年企业扶持资金商务项目的通知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http://tn.cq.gov.cn   2015年1月4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各企业:
    为推动我县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重庆市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企〔2014〕359号)、《中共潼南县委潼南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潼南委发〔201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潼南实际,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决定开展2014年潼南县企业扶持资金商务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我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市级产业政策和潼南县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要求,市、县级重点项目优先;
   (三)企业具有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接受审计监察的监督和检查;
   (四)近两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过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申报项目当年未获得市、县级财政资金支持;
   (五)项目申报单位为限上企业的,必须按规定报统。
    二、重点支持方向及标准
   (一)重大商业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商圈打造(5万平方米以上)、专业市场建设(1万平方米以上)以及镇街商业设施建设(“五个一”工程,以农贸市场为主)等;
   (二)重点商务业态发展。重点支持商务物流(年度投资60万元以上)、电子商务(年度投资20万元以上)、连锁经营(年度新开业或装修门店1家以上)、社区商业(年度投资10万元以上)等;
   (三)企业转型升级。包括餐饮住宿业(年度投资50万元以上,年营业额100万元以上)升级改造,传统企业开展网络零售(自建平台或通过第三方平台)等;
   (四)外经外贸。本县取得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且对当年有出口实绩的生产型外贸企业给予重点支持。支持重点农产品出口示范区龙头企业、提高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力。支持积极参与外经贸工作的外贸及外资企业;
   (五)保供应急。县级保供企业(按照保供协议储备有相应物资库存);
   (六)人才培训。商务企业发展相关人才专项培训。
    三、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材料:(分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类)
    1. 项目投资补助:(1)符合规范的可行性报告或有关工作方案和计划;(2)发生费用的预算;(3)项目实施进度说明材料(与投资进度相关联的合同发票等付款凭证);(4)就业、纳税及专利证明;(5)业主认为有必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备案核准等相关材料)。
    2. 贷款贴息:(1)当年承贷银行的贷款合同和支付利息凭证;(2)项目实施进度的说明材料;(3)就业、纳税证明;(4)业主认为有必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备案等相关材料)。
   (二)补助程序
    1. 项目申报。请各镇街、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工作。根据自愿原则,由申报企业填写《潼南县企业扶持资金商务项目审批表》,并按照条件和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申报项目需为2014年内实施建设项目。申报的具体流程、相关要求请登录“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tn.cq.gov.cn/)之“部门导览→商务局→商务信息”专栏或“重庆市潼南县党政内网”之“最新通知”中了解。申报时间:2014年12月27日-2015年1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
    2. 部门审查和联合评审。县商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资格审查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再会同财政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共同出具审核意见。
    3. 项目审批和公示。对通过真实性审核的项目,县商务局会同财政局按照不超过项目年度投资额30%的标准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方案,提交县政府审定,对审定通过的项目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 资金计划下达和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县财政局、商务局联合下达资金计划。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根据资金计划,县财政局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企业。企业收到资金后,按《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三)资料报送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将相关资料报送接件中心(地址:潼南县商务局流通科,咨询电话:44551931)。
    四、工作要求
    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管,禁止虚报、骗取专项资金。获得资金补助的企业要建立项目专项会计档案,按要求报送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等有关情况。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履行项目建设各项义务。对项目承担单位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偷、漏税被查处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县财政局要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对有关责任人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
               
                         潼南县商务局        潼南县财政局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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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县企业扶持资金商务项目审批表.doc

     
发表于 2015-1-7 14:24:25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不在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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