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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4 13: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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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重庆
(二)小学招生
1.城区小学招生。
(1)招收户籍在城区相关小学招生范围的适龄儿童;
(2)招收户籍不在城区,房产在城区相关学校招生范围,且实际居住地与房产一致,能提供水电气发票的。由于我区近年来转户适龄儿童较多,城区教育资源有限,因此从2016年及以后的秋季招生中,凡在城区购房者必须在当年秋季招生结束前(当年8月31日截止)转户才予以安排入学。
2.城区外小学招生。
(1)招收户籍在相关小学对应招生范围的适龄儿童;
(2)在学校办学规模和班额不超标准的基础上,可按照能否提供住(租)房证明、工作证明、居住证明、社保证明等材料招收户籍不在辖区招生范围的适龄儿童。此类儿童到校申请就读时需填写《潼南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学联系函》在户籍所在学校签章。
凡符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上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法定监护人持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对口小学、初中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1.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
2.房屋产权有效证件(户籍不在城区,欲在城区就读小学一年级的适龄儿童,还需提供水电气发票,证明房屋已实际入住);
3.小学新生需提供离园证、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三)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为主”政策,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凡适龄儿童父(母)在潼经商(办实业)或务工及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城区的,到我区指定接收进城务工及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的大佛小学、哨楼小学、东风小学、体育路学校、骏马学校申请就读;在城区外的,到各乡镇相应的小学或初中学校申请就读。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申请入学时,还需其法定监护人持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学校申请报名登记:
1.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合法的住(租)房证明、工作证明、居住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
2. 在潼南缴纳社保证明或纳税证明(免税证明);
3. 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
4.小学新生一般需提供离园证、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5. 需提供经户籍所在学校签章的《潼南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学联系函》。
(四)残疾儿童入学
要依法安排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公办学校需接收招生范围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学生随班就读。患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学生,区教委将协助其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依法实施缓、免学,学校力所能及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五)民办学校招生入学
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按照批准核定的办学规模进行招生。我区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招生简章等招生材料须经区教委审查备案后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合理确定学校办学规模和班额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照均衡发展要求,根据本校实际,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规模和班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起始年级班额原则上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有条件的学校可实行小班化教学。各相关学校要加大化解大班额力度,努力使标准班额、大班额等有关指标逐年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要加快城市配套学校建设,严禁擅自撤校并点,保证学生就近入学需要。
(二)严格规范招生程序和时间
1.发布招生信息。2015年6月20日前,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确定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向社会发布入学登记通告。
2.报名并审核材料。2015年6月20日起,公办初中、小学开始接收划片招生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报名并审核材料(其中实验小学、实验二小、梓潼小学、育才小学、人民小学、江北小学定于2015年7月7—8日报名并审核材料,其他学校报名和审核材料具体时间见各校招生公告)。
3.发放入学通知书。2015年7月20日前,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发放《重庆市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三)妥善解决招生中的特殊问题
1.按照教育部和市教委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从2015年秋季学期起,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停止招收推优生、保送生和特长生,全面实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
2.适龄儿童户籍地址认定以同一户口簿户主页地址为准;适龄儿童家庭房产认定只以父母、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房产为准,房产如是祖父祖母或外祖父外祖母的,适龄儿童的户籍必须与他们在同一户口簿。
3.户籍在城区且在城区外小学就读的毕业生,欲回城区就读初中的,属区内小学就读的,在就读学校填报志愿;属区外就读的回户籍所在辖区小学填报志愿。各小学和片区教办必须对此类学生户籍等相关信息严格审核,并上报教委基教科备案。
4.跨区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生学业水平监测。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也可按照相关政策在毕业学校所在地申请就读初中。
5.现役军人、华侨、援藏干部、烈士、港澳台同胞、在潼工作的外籍专家、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规定,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入学。
6.城市建设中拆迁户子女、配住廉租房、公租房的本区户籍人员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入学。
7. 公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应当在本学区范围内就学的学生和区教委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政策统筹安排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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