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新步伐] 市政府终于出手救市了,10月14日出台“渝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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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佛大道 发表于 2015-10-16 09: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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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办发〔2015〕15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把握供需平衡规律,结合当期已供土地建筑规模,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区域和时序。对非企业原因闲置的房地产用地,可适当调整开工和竣工时间。
二、加快主城区照母山、蔡家、空港、鸳鸯、礼嘉等区域市政道路、公交线路、水电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建设。
三、个人房屋被政府征收后,取得货币补偿款重新购置房屋的,可在购房款扣除货币补偿款后计征契税。政府安置机构组织商品房房源实施统一安置的,可由安置机构代被安置对象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由原房屋权利人直接转移登记给被安置对象,按相关规定征收税费。
四、房地产企业缴清土地价款后,对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方案中独立组团对应的土地,可分宗办理房地产权证,支持企业融资。项目未预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调整商住比例,经批准适当调减商业规模。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前提下,房地产企业可调整未预售的在建商品住房项目户型结构。
五、对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学校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待售开发房产,未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管理且未使用、未出租的,不征收房产税;对房地产企业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经营管理的车库(位),按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房产税。房地产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经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减半收取散装水泥专项保证金、开口占道保证金、施工用电保证金、用气保证金。
六、鼓励金融机构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提高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额。对资金困难的房地产在建项目,不简单地抽贷、停贷和压贷。严禁违规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物顾问费、咨询费。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5%。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20%。
七、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养老设施服务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报经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但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八、房地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划批准的设计单元销售商品房,不得擅自分零销售,不得违规采取售后返租或变相售后返租等方式销售。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全市各级信访、国土房管、城乡建设、规划、工商、公安、金融等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在全市范围开展分零销售、售后返租或变相售后返租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大排查和专项执法,及时预防和打击以房地产销售名义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妥善处置矛盾纠纷,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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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荐我佛 发表于 2015-10-16 22: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把握供需平衡规律,结合当期已供土地建筑规模,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区域和时序。对非企业原因闲置的房地产用地,可适当调整开工和竣工时间。 二、加快主城区照母山、蔡家、空港、鸳鸯、礼嘉等区域市政道路、公交线路、水电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建设。 三、个人房屋被政府征收后,取得货币补偿款重新购置房屋的,可在购房款扣除货币补偿款后计征契税。政府安置机构组织商品房房源实施统一安置的,可由安置机构代被安置对象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由原房屋权利人直接转移登记给被安置对象,按相关规定征收税费。 四、房地产企业缴清土地价款后,对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方案中独立组团对应的土地,可分宗办理房地产权证,支持企业融资。项目未预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调整商住比例,经批准适当调减商业规模。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前提下,房地产企业可调整未预售的在建商品住房项目户型结构。 五、对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学校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待售开发房产,未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管理且未使用、未出租的,不征收房产税;对房地产企业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经营管理的车库(位),按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房产税。房地产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经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减半收取散装水泥专项保证金、开口占道保证金、施工用电保证金、用气保证金。 六、鼓励金融机构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提高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额。对资金困难的房地产在建项目,不简单地抽贷、停贷和压贷。严禁违规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物顾问费、咨询费。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5%。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20%。 七、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养老设施服务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报经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但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八、房地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划批准的设计单元销售商品房,不得擅自分零销售,不得违规采取售后返租或变相售后返租等方式销售。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全市各级信访、国土房管、城乡建设、规划、工商、公安、金融等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在全市范围开展分零销售、售后返租或变相售后返租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大排查和专项执法,及时预防和打击以房地产销售名义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妥善处置矛盾纠纷,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政府 本主题由 金龙 于 7 小时前 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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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荐我佛 发表于 2015-10-16 22: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9 p. G, a& l0 _  u8 e  |3 ~8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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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X( @) {0 E& {8 w( q' [
一、把握供需平衡规律,结合当期已供土地建筑规模,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区域和时序。对非企业原因闲置的房地产用地,可适当调整开工和竣工时间。
1 v6 N+ {; v( e2 L: q二、加快主城区照母山、蔡家、空港、鸳鸯、礼嘉等区域市政道路、公交线路、水电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建设。
( c' M0 o. s4 V% ]- M, z# @三、个人房屋被政府征收后,取得货币补偿款重新购置房屋的,可在购房款扣除货币补偿款后计征契税。政府安置机构组织商品房房源实施统一安置的,可由安置机构代被安置对象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由原房屋权利人直接转移登记给被安置对象,按相关规定征收税费。9 G4 Y& e, s. n- S0 f. e
四、房地产企业缴清土地价款后,对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方案中独立组团对应的土地,可分宗办理房地产权证,支持企业融资。项目未预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调整商住比例,经批准适当调减商业规模。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前提下,房地产企业可调整未预售的在建商品住房项目户型结构。
5 |" f( j/ }- P% V. m, Q2 o五、对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学校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待售开发房产,未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管理且未使用、未出租的,不征收房产税;对房地产企业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经营管理的车库(位),按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房产税。房地产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经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减半收取散装水泥专项保证金、开口占道保证金、施工用电保证金、用气保证金。
. c; L  J! y' A- h六、鼓励金融机构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提高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额。对资金困难的房地产在建项目,不简单地抽贷、停贷和压贷。严禁违规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物顾问费、咨询费。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5%。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20%。4 D$ a$ |7 e% X: x4 b: c) h$ q
七、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养老设施服务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报经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但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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