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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潼南] 潼南区大石桥水库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部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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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6 15:3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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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区大石桥水库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部分条例)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七条  大石桥水库工程建设征收的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土地面积、地类以《重庆市大石桥水库工程勘测定界报告书》为准,房屋及地上构(附)着物以实物调查各方签字(包括移民户)确认的指标为准。
征收耕地(水田、旱地、园地和养殖水面)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8倍(其中:土地补偿费9倍,安置补助费9倍)。被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统一确定为1879元/亩。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16911元/亩,安置补助费为16911元/亩,两项合计为33822元/亩。
征收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收耕地土地补偿费的100%进行补偿,即16911元/亩。
征收除耕地、林地、河流水面以外的其它土地(含原房屋宅基地),按征收耕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的50%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即16911元/亩。
第八条  青苗补偿费标准为粮食类2000元/亩,蔬菜类(含经济作物类)2500元/亩,林地林木及其附着物补偿费3000元/亩。零星树木根据实物指标调查分类计列,补偿标准按400元/亩执行。
经政府划定的粮食制种地上的农作物可按照粮食类补偿标准上浮30%计算;专用鱼池按水面积计算补偿(含鱼苗损失),其补偿标准参照蔬菜类标准执行。
坟墓补偿标准为单人坟2500元/座,双人坟3000元/座。
第九条  房屋补偿以《房地产权证》或其它合法审批文件为准,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文件执行。
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房屋并搬迁的拆迁户,按不超过该户房屋拆迁补偿费总额的20%给予奖励。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凡拟征地被告知后,仍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条  持有水、电、气、有线广播电视、数据通讯线路单独户头的被征收单位,按征收土地时的安装费用予以补偿。需移装的,按征收土地时相关部门规定的移装费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搬迁户,其搬迁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以下(含3人)每户1000元,3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增加2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搬迁后移民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按3600元/人一次性计发。
第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造成道路、桥梁、水堰、供电、供水、通讯、广播电视线路等设施丧失功能的,由区相关责任单位按原规模、原标准予以恢复。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十三条  大石桥水库工程移民安置,以农业安置为主,农转非安置为辅。
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耕地标准为1.33亩/人,按在本村民小组安置计算。
第十四条  安置人口数量的确定
水库淹没影响区及枢纽区涉淹村民小组受淹没影响的耕(园)地数量,除以该村民小组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园)地数量所得数为该村民小组安置人口数量。所得数量不为整数的,采取进一法取整。
计算生产安置人口时,根据土地级差,按照标准地法,以水田为标准地,旱地的折算系数为0.78,园地折算系数为1。
第十五条  生产安置方式的确定
采取农业安置和农转非安置相结合的安置方式。在环境容量允许的前提下,农村移民就近调剂土地在本村民小组内安置。对本组内安置容量不足的农村移民实行农转非安置,享受社保等优惠政策。
征地后本村民小组人均耕地不少于1.33亩的,本村民小组征地移民全部实行农业安置。
征地前本村民小组人均耕地不足1.33亩的,本村民小组征地移民全部实行农转非安置。
征地前本村民小组人均耕地不少于1.33亩、征地后本村民小组人均耕地不足1.33亩的,按剩余耕地面积人均1.33亩计算,其余人口实行农转非安置。
第十六条 农业安置
农业安置是指移民在本村民小组内调整土地安置。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该村以调整承包地的方式安置移民生产,将被安置人员落实到本村民小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民小组签订安置协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征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兑付给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统一调整土地安置后靠移民。
农业安置移民必须按安置地人均承包土地面积接收承包土地,对不接收承包土地的农业安置移民一律不予安置。
安置地必须按照“质量相当、面积相等、田、土比例和丈量习惯一致且相对集中”的原则划给农业安置移民承包土地。
工程涉及农村承包土地征收、调整的,镇街要及时协助相关农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注销、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农转非安置
农转非安置是指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无法通过土地调剂进行农业安置并达到安置前生活水平的,实行农转非安置。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程序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账户;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被征地人员按照征地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剩余部分支付给个人;对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
农转非人员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需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老龄人员,按照年满75周岁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4050”人员(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人员)每人按4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缴费基数×本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本人应缴费年限。
本人应缴费年限:年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缴纳1年;年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缴纳2年;年满18周岁不满19周岁的缴纳3年;年满19周岁不满20周岁的缴纳4年;男年满20周岁不满40周岁、女年满20周岁不满30周岁的缴纳5年;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缴纳10年。
中青年人员必须缴费不低于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才能领取养老待遇。
第十八条  农转非人员的确定原则
每个村民小组农转非人数按总数控制的原则,不得突破批准的移民规划。具体农转非人员由村民小组通过“村民自治、一事一议”的程序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住房安置方式
采用农业安置的住房安置对象根据移民意愿采取就近分散建房或集中安置点建房的方式实行后靠安置,采用农转非安置的住房安置对象实行货币安置。
第二十条  后靠安置
分散建房的移民在本村民小组申请宅基地建房。集中安置点建房的可在本村民小组或镇内其它村民小组申请宅基地进行集中住房安置。
农村移民搬迁建房采取自建房或联建房的方式,由接收移民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调整划出宅基地,移民按村镇建设规划自行修建,建房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免缴有关规费。耕地占用税、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开垦费由征地单位统一支付。
搬迁后靠农村居民用地标准为50m2/人(其中人均宅基地面积30m2),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
农业安置搬迁的移民,按10300元/人安排基础设施恢复补偿费给接收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使用(含建房占地补偿费),用于移民道路、供水、供电、通讯、宅基地场地平整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农业安置搬迁的移民,按原房屋类别的补偿标准单价上浮50%给予建房补助。
集中安置点的占地补偿费用原则上按33822元/亩的单价,由组织集中安置点修建单位在基础设施恢复补偿费中列支补偿给提供土地的村民小组。
安置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移民建房质量、安全等管理工作。区城乡建委、区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移民建房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货币安置
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采用货币安置方式,按照1800元/ m2、每人30 m2的标准进行住房补助。
货币安置由移民个人向所在村民小组申请,经村委核准后统一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后,移民与本村民小组签订协议并公证。
第二十二条 五保户实行民政安置。其搬迁补偿费一次性拨付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统一安置。补助补偿标准执行货币安置标准。
第二十三条  非农业人口安置。非农业人口是指在本工程实物指标调查时已经转为非农业人口的人员。非农业人口在工程占地区或淹没区以外确无其他住房的只进行住房安置,其安置标准按照农村移民住房安置标准执行。非农业人口在占地区或淹没区以外有住房的不予安置。
第五章  专业设施复建
第二十四条  专业设施复建必须坚持“原规模、原标准、原功能”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交通复建工程由重庆市潼桥水务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资金拨付与结算、监督检查等综合管理工作。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复建用地等协调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复建工程,由权属单位编制迁复建规划,按有权部门审定的概算投资额补偿给权属单位自行复建。复建项目超出批准补偿部分由权属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村办公楼等公益性单位按《重庆市潼南区大石桥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和《重庆市潼南区大石桥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批准的补偿资金,由区有关职能部门统一掌握,规划并组织复建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不需恢复或不能恢复的专业项目,由领导小组按《重庆市潼南区大石桥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和《重庆市潼南区大石桥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批准的复建投资费用补偿给权属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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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6 16:16:48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
好多年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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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6 17:53:37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IP:河北秦皇岛
2008年的标准,现在物价房价这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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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6 17:59:22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太低了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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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6 20:30:30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你想表达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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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7 08:44:18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非农的有住房,没得住房补偿,那有货币补偿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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