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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新华网:风云突变!律师曝邓玉娇曾被扯下内裤 要求刑拘黄德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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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6 13:3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东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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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惊爆邓玉娇曾被扯下内裤

  昨晚向警方紧急提交《控告书》,要求立即刑拘涉嫌强奸的黄德智  

  邓玉娇案再起波澜。昨晚8时许,其代理律师夏霖向巴东县公安局正式提交了一份《控告书》,告黄德智涉嫌强奸,要求该局立案侦查,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黄德智刑事拘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控告书》中详细披露了5月10日当晚黄德智对邓玉娇实施暴力的详细细节。




  对于此举,夏霖说“这都是被逼出来的”——按照法律程序,公安部门会在昨日对邓玉娇实施正式批捕,“所以我相当紧张,邓玉娇一旦被捕,再去拿人就很难。我这样做,要么让邓玉娇不被批捕,要么赶快放人”。对于自己已被邓母解除委托的消息,他心有不平:“我这人就有点重庆人的脾气。我不会被一拳打死的。”

   黄德智一把扯下她裤子


  控告书中详细写到了5月10日案发当天在雄风宾馆一楼水疗区中发生的一幕。

  5月10日晚饭之后,KTV服务员邓玉娇在雄风宾馆一楼水疗区五号房洗衣。邓玉娇说:“水疗区就是女性给男人卖淫的地方”。洗衣时,一个“高个子戴眼镜的男的”(即黄德智)进入房间,走入走出两三次后,将门锁上,坐在房间床上,称其要洗澡。邓玉娇不从并向外走,走到门口时,黄德智说:“你往哪去,你要陪我洗澡”。邓玉娇申明自己是在这里洗衣服,不在这里上班,欲开门离开,黄德智一把将她拉倒在门口床上,脱她的衣服。由于邓玉娇上身挂有斜挎式胸包,黄德智未能脱下其T恤衫,转而拉扯其裤子。由于未系腰带,邓的裤子被黄德智一拉即下,内裤全露。黄德智又脱其内裤,并以手摸其下体。邓玉娇用脚踢黄德智,黄德智试图脱邓玉娇的鞋子,未能脱掉,被邓玉娇踢下床去。随后邓玉娇跑出门到了休息室。
 楼主| 发表于 2009-5-26 13:31:4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东莞

Re:新华网:风云突变!律师曝邓玉娇曾被扯下内裤

苦苦哀求仍遭钱搧脸

  之后,黄德智与一名“矮个子客人”(即邓贵大)先后尾随邓进入休息室内,黄德智骂道:“他妈个×今天被这个女娃子戏弄了。”邓贵大遂指着邓玉娇骂:“你还挑人啊,你什么意思,嫌我们老了?我们就是来消费的,你就必须要服务!”

  邓玉娇恳求道:“我有没有戏弄你,你去问外面的领班,如果我真是在水疗区上班的,我就是戏弄了你,那就是我的错。”另一在场服务员叫来领班,领班劝阻未果。邓贵大继续骂道:“什么上面下面的(指在KTV上班的和在水疗区上班的),不都是一样的吗,当了婊子还要立牌坊。”又说,“你不就是要钱吗?你就是没见到过钱!你要好多钱,你开口,信不信我今天用钱砸死你!”遂拿出一叠人民币,向邓玉娇脸部搧击。

  邓贵大双手抓人被刺

  每搧一下,邓玉娇便退一步,搧一下,退一步,一直退至身后沙发处,就说“对,我就是没见着过钱,有种你今天就砸死我”。邓贵大说,“我就是要用钱砸死你,就是要拉一车钱来砸死你。”领班再次劝邓玉娇离开,邓玉娇欲离开,被拖回。邓贵大说:“想跑,跑到哪里去?”

  邓玉娇再次试图离开,又被拉回,随后就从包中拿出水果刀,双手背在身后。邓贵大推邓玉娇胸前,将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起不来了,遂双脚乱踢。黄邓二人扑上来,邓玉娇就拿刀向前乱刺,邓贵大伸出双手要来抓邓玉娇,因为邓贵大在前面,可能多数刺到了他。后邓贵大捂着肚子走到门口倒下。邓玉娇看到邓贵大脖子上有一道伤口,遂打110报警。110要其打野三关镇派出所电话,邓玉娇答说:“雄风快死人了,赶紧过来。” 又打电话给其母亲,要其母亲赶快来。

帖子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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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6 13:32:0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东莞

Re:新华网:风云突变!律师曝邓玉娇曾被扯下内裤 要求刑拘黄德 ..

列出“欠款单”请母代偿


  此时房中仅剩邓玉娇一人,后经理来将邓贵大抬走。邓玉娇坐在大厅沙发上等警方到来。邓玉娇母亲张树梅与警方基本同时到达,邓玉娇交给张树梅一张欠条,要其母代为清还,随后上警车到达野三关镇派出所。当晚朋友给她送来衣服,邓玉娇将案发时所穿T恤和裤子换下,但高跟鞋、胸罩、内裤未换。当晚邓玉娇一直在野三关镇派出所办公室中哭,该派出所人员她全都认识,没有看到巴东县公安局的警察。


  5月11日晚上,巴东县公安局给邓玉娇做笔录后,于5月12日17时许将其送至恩施优抚医院。邓玉娇更衣后,其胸罩与内裤被邓母带回家中。期间刑警队未对其胸罩及内裤进行询问检查。

邓母突换代理律师


  昨晚9时20分,巴东县官方在恩施新闻网上通报了邓玉娇母亲更换代理律师的消息。对此事,夏霖律师表示还完全不知情。


  据巴东县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证实,邓母张树梅已聘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武汉)汪少鹏律师和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宜昌)刘钢律师共同担任“邓玉娇案”在侦查阶段的代理律师。


  据了解,截至记者发稿前,邓母与夏霖律师失去联系已达3日之久,更未曾见面正式解除委托关系。欧阳开平昨日上午10时20分接受记者采访时却表示,“邓玉娇母亲与夏霖律师已经签订了解除委托的协议”。  据广州日报
 楼主| 发表于 2009-5-26 13:33:3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东莞

Re:新华网:风云突变!律师曝邓玉娇曾被扯下内裤 要求刑拘黄德 ..

被邓玉娇刺死的邓贵大,其哥哥是当地纪委书记,而侥幸逃生的黄德智,来头更大,其父就是当地政法委书记,为市委常委之一,
 楼主| 发表于 2009-5-26 13:34:5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东莞

Re:新华网:风云突变!律师曝邓玉娇曾被扯下内裤 要求刑拘黄德 ..

“邓玉娇案”:律师控告黄德智涉嫌强奸

2009年05月26日 08:31:45  来源:新京报


要求将犯罪嫌疑人刑拘;邓玉娇母女突换律师

昨晚8时,律师夏霖向巴东县警方提交了一份《控告书》,告黄德智涉嫌强奸,要求巴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将犯罪嫌疑人黄德智刑拘,追究其刑事责任。

巴东县公安局一位警号为092259的警官收下了这一控告书。巴东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表示,两律师早在5月23日就已经失去代理权,并指责两位律师行为不妥。

昨晚9时20分,巴东县官方在恩施新闻网上低调通报了邓玉娇母亲更换代理律师的消息。

通报称:据巴东县公安局证实,邓玉娇的母亲张树梅在解除原聘律师后,另聘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武汉)汪少鹏律师和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宜昌)刘钢律师,共同担任“邓玉娇案”在侦查阶段的代理律师。5月24日张树梅与两位律师签订了委托书。5月25日,汪少鹏、刘钢两律师向巴东县公安局递交委托手续,并前往巴东县看守所会见了邓玉娇,邓玉娇也与两位律师签订了委托书。律师表示将依法为邓玉娇提供法律帮助。

对此,欧阳开平称,邓母自行寻找了新的律师,官方并不知道新律师的寻找过程。但杨树梅在和新律师签订委托书后,邓玉娇亲属和律师都主动联系官方,告知了这一事实。

得到这一消息后,夏霖说当事人聘请律师、签订委托书应持有拘留通知书,而拘留通知书仍然在自己手上,因此杨树梅的新委托手续不符合程序。此外正式解除委托合同,需要交换各自手中持有的原合同,因此合同解除程序尚未完成。 (孔璞)

控 告 书

控告人:邓玉娇
代理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夏霖 律师
夏楠 律师(实习)

被控告人:黄德智


控告请求:

被控告人涉嫌强奸,要求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黄德智刑事拘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5月10日晚饭之后,KTV服务员邓玉娇在雄风宾馆一楼水疗区五号房洗衣。邓玉娇说:“水疗区就是女性给男人卖淫的地方”。洗衣时,一个“高个子戴眼镜的男的”(即黄德智)进入房间,走入走出两三次后,将门锁上,坐在房间床上,称其要洗澡。邓玉娇答马上出去,并向外走。走到门口时,黄德智说:“你往哪去,你要陪我洗澡”。邓玉娇申明自己是在这里洗衣服,不在这里上班。欲开门离开之际,黄德智一把将邓玉娇拉倒在门口床上,脱邓玉娇的衣服。由于邓玉娇上身挂有斜挎式胸包,黄德智未能脱下其T恤衫,转而拉扯其裤子。此裤子为邓玉娇在浙江时所购,由于邓玉娇从浙江回巴东后身材变瘦,又未系腰带,裤子被黄德智一拉即下,内裤全露。黄德智又脱其内裤,并以手摸其下体。邓玉娇用脚踢黄德智,黄德智试图脱邓玉娇的鞋子,未能脱掉,被邓玉娇踢下床去。邓玉娇将锁解开后跑进休息室。

黄德智与一名“矮个子客人”(即邓贵大)先后尾随入内,黄德智骂道:“他妈个屄今天被个屄女娃子戏弄了。”邓贵大遂问,“哪个戏弄你的,给我看下,下不了场了,还不得了了。”黄德智便指着邓玉娇说,“就是她”。邓贵大指着邓玉娇骂:“你他妈的还挑人啊,你什么意思,嫌我们老了?我们就是来消费的,你他妈的就必须要服务!”邓玉娇恳求道:“我有没有戏弄你你去问外面的领班,如果我真是在这里上班,我就是戏弄了你,那就是我的错。”另一在场服务员叫来领班,领班劝阻未果。邓贵大继续骂道:“什么上面下面的,不都是一样的吗,当了婊子还要立牌坊。”又说,“你不就是要钱吗?你就是没见到过钱!你要好多钱,你开口,信不信我今天用钱砸死你!”遂拿出一叠人民币,向邓玉娇脸部搧击。每搧一下,邓玉娇便退一步,搧一下,退一步,一直退至身后沙发处,就说“对,我就是没见着过钱,有种你今天就砸死我”。邓贵大说,“我就是要用钱砸死你,就是要拉一车钱来砸死你。”领班再次劝邓玉娇离开,邓玉娇欲离开,被拖回。邓贵大说,“想跑,跑到哪里去?”邓玉娇再次试图离开,又被拉回。邓玉娇就从包中拿出水果刀,双手背在身后。邓贵大推邓玉娇胸前,将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起不来了,遂双脚乱踢。黄邓二人扑上来,邓玉娇就拿刀向前乱刺,邓贵大伸出双手要来抓邓玉娇,因为邓贵大在前面,可能多数刺到了他。后邓贵大捂着肚子走到门口倒下。邓玉娇看到邓贵大脖子上有一道伤口,遂打110报警。110要其打野三关镇派出所电话,邓玉娇答说:“雄风快死人了,赶紧过来。” 又打电话给其母亲,要其母亲赶快来。

此时房中仅剩邓玉娇一人,后经理来将邓贵大抬走。邓玉娇坐在大厅沙发上等警方到来,后邓母与警方基本同时到达,邓玉娇交给其母一张欠条,要其母代为清欠,遂上警车到达野三关镇派出所。当晚朋友给她送来衣服,邓玉娇将案发时所穿T恤和裤子换下,但高跟鞋、胸罩、内裤未换。当晚邓玉娇一直在野三关派出所办公室中哭,该派出所人员她全都认识,没有看到巴东公安局的警察。次日5月11日晚上巴东县公安局给邓玉娇做笔录后,于5月12日下午17时许将其送至恩施优抚医院。邓玉娇更衣后,其胸罩与内裤被邓母带回家中。期间刑警队未对其胸罩及内裤进行询问检查。

邓玉娇在恩施优抚医院受到的虐待暂略。有些还待本律师查证求实。


鉴于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本律师代理控告人特向贵局提出控告,控告黄德智涉嫌强奸,要求贵局立案侦查,立即将涉嫌强奸的犯罪嫌疑人黄德智刑事拘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公安局

代理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夏霖律师 夏楠律师(实习)

签字

2009年5月25日
 楼主| 发表于 2009-5-26 13:35:5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东莞

Re:新华网:风云突变!律师曝邓玉娇曾被扯下内裤 要求刑拘黄德 ..

被邓玉娇刺死的邓贵大,其哥哥是当地纪委书记,而侥幸逃生的黄德智,来头更大,其父就是当地政法委书记,为市委常委之一,仰仗其父的影响,黄德智在当地也是有名的地方一霸,当地公安慑于其父之威,敢怒不敢言,

公安部不介入打不了这些地方恶霸!!!!!
 楼主| 发表于 2009-5-26 13:36:3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东莞

Re:新华网:风云突变!律师曝邓玉娇曾被扯下内裤 要求刑拘黄德 ..

强奸罪

一、 概念

强奸罪(刑法第236条),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务、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等。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三、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按传统贞操观,以是否奸入,作为强奸妇女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比较适宜。
发表于 2009-5-26 13:43:05 | 显示全部楼层 IP:新疆吐鲁番

Re:新华网:风云突变!律师曝邓玉娇曾被扯下内裤 要求刑拘黄德 ..

此案需要尽快解决,时间一长就耗不起了
 楼主| 发表于 2009-5-26 13:50:5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东莞

Re:新华网:风云突变!律师曝邓玉娇曾被扯下内裤 要求刑拘黄德 ..

新华论坛-发展论坛和民生论坛成了邓玉娇案的专版了,80%的贴子均与此有关:
http://forum.xinhuanet.com/listt ... mp;amp;thread=fa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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