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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4 09: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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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重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水平,制定本规范。
0 Y& d) A8 s- ~ 第二条 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
O( w8 T6 I' l n. c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注意自身和他人安全。1 R7 j# [' L1 w6 p1 W7 a/ q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检查完成后,对检查所涉及的物品要尽可能复位。" ~ h9 F6 H; Y# h2 d
第五条 交通管理部门在组织执法检查前应当制定完整、周密的执法检查计划、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p0 g9 M2 m4 _1 Y8 H
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j, `1 G- u: w/ J% {, c. _$ j B
(一)执法检查时间;
" \9 m$ N0 j2 T7 n2 }% B6 e! ^ (二)执法检查地点;1 L7 T2 M" u/ o# M7 X
(三)执法检查负责人员;0 s* \. J; g: g' b1 ?' P! j( E9 f' f
(四)执法检查参加人员;
# ]! m1 \$ E1 X% G; H p (五)执法检查内容;
5 `9 V) y; O' S (六)明确的任务分工;. R0 G+ `. m7 p3 d: T
(七)其他。9 }7 ]; L' T ?; B' q1 ] _" w
第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上路或上船执法检查时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可以携带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对讲机、摄像机等必备的执法装备,以及交通行政执法的有关文书、资料。
% \, M1 e0 C8 C' R) Y' E 第七条 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执法车船,保持车辆(船舶)清洁完好和标志清晰醒目,确保车辆(船舶)安全性能完好。. |# a% {# r' y: j6 }/ o
第八条 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执法检查,设立警示牌或以醒目、明显标志物体示意,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 `! n9 k# `# S; B
第九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面向来车(船),在适当的位置指挥车辆(船舶)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7 G/ `3 ]" P1 |* \! n q. M. [" U
第十条 遇有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检查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强行拦截车(船),也不得追截,可采取记录车(船)牌号等方法进行处理。: B$ O- U" l8 k. ?3 w) y# ^+ y
第十一条 如果出现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暴力抗法或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的情况,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4 i4 K, M1 y7 t* d* { 第十二条 经检查,行政相对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交还有关证件,对行政相对人和其他人员表示感谢并立即放行。
" n2 r/ K- f; G! `7 m 如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口头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行政相对人进行批评教育,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7 w' z2 S2 N# @0 h
如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6 V8 s8 B8 O, F/ ~3 x2 F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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