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水平,制定本规范。
0 V+ K" |* A. N5 f+ c# |! n 第二条 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 ]4 x5 ]9 |7 s/ `# r6 S1 ]6 m6 Y x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注意自身和他人安全。' D v) I* b( ?" o! j, a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检查完成后,对检查所涉及的物品要尽可能复位。8 n3 Y3 Q4 F! M& c
第五条 交通管理部门在组织执法检查前应当制定完整、周密的执法检查计划、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 e2 w# r0 z5 S5 l% j& K 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J) A! G) A0 M4 ~) C2 q; _9 V0 C$ E
(一)执法检查时间;
1 n; p) b9 _5 _$ N (二)执法检查地点;6 G6 m- R+ w& F) a
(三)执法检查负责人员;
' @7 U% [% k! ~, }" E: U3 \2 f (四)执法检查参加人员;
- c* i) v; C, ?$ J4 @ (五)执法检查内容;- ~( z% \0 X) ]- N) z0 R
(六)明确的任务分工;
& q. N( o) E# E (七)其他。% t' F! N8 Y I& T
第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上路或上船执法检查时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可以携带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对讲机、摄像机等必备的执法装备,以及交通行政执法的有关文书、资料。
7 A. ]0 \! o% t' H 第七条 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执法车船,保持车辆(船舶)清洁完好和标志清晰醒目,确保车辆(船舶)安全性能完好。0 M, Y8 n- |8 U! y) ? Y+ h
第八条 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执法检查,设立警示牌或以醒目、明显标志物体示意,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3 j. W5 k0 r) Z" z' W( [
第九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面向来车(船),在适当的位置指挥车辆(船舶)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
4 w" O, M9 G. j% {, \" L* H) R7 x 第十条 遇有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检查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强行拦截车(船),也不得追截,可采取记录车(船)牌号等方法进行处理。
# S( c: ?& e( `0 U, P+ Q 第十一条 如果出现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暴力抗法或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的情况,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f& l0 W, R* ~
第十二条 经检查,行政相对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交还有关证件,对行政相对人和其他人员表示感谢并立即放行。
7 B8 p: }% _0 G% i, x2 S. I) w8 L 如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口头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行政相对人进行批评教育,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t4 C$ Y9 j- h5 {3 Z
如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0 ]: @6 @- u# A4 Q H-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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