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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6 08: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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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潼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责任编辑:区政府办公室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9年7月24日 16时42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潼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经潼南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潼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市政府53号令)、《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55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征收本区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人员安置,建构(附)着物补偿和住房安置,按本办法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三条  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四条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梓潼街道、桂林街道),标准为每亩17000元;二类地区(古溪镇、玉溪镇、上和镇、塘坝镇、双江镇、柏梓镇、小渡镇、卧佛镇、太安镇、田家镇、崇龛镇),标准为每亩16500元;三类地区(米心镇、宝龙镇、群力镇、龙形镇、花岩镇、新胜镇、别口镇、寿桥镇、五桂镇),标准为每亩16000元。
第五条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区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第六条  安置补助费按征地人员安置人数计算,每个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000元。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月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不同年龄段确定。
对未年满16周岁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第七条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坟墓除外)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的面积为准,标准为每亩18000元。
坟墓补偿标准:单人坟2500元/座、双人坟3000元/座。
第八条  农村房屋补偿
农村房屋以房地产权证书记载的合法面积或具有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的房屋建设手续的面积为准计算。
(一)农村房屋补偿标准见附件1。
征地拆迁范围内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本实施办法附件1标准补偿;不属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以本实施办法附件1标准为基准,钢砼结构、砖混结构房屋上浮70%、砖木结构房屋上浮60%予以补偿。
(二)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以下(含3人)每户1000元,3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增加2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三)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须提前搬迁过渡的,从过渡之日起以批准征地时的在籍户口为准,发给搬迁过渡费或搬迁补助费。属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300元搬迁过渡费;属货币安置住房、自建住房的,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12个月的搬迁补助费。
(四)设立房屋拆迁奖励。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并搬迁的拆迁户,按该户房屋补偿费总额的30%给予奖励。
(五)实行房屋拆迁残值回购。为确保房屋拆迁安全,对被拆迁的房屋实行残值回购,标准为砖混结构房屋15元/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10元/平方米,其它结构房屋5元/平方米。由镇(街)统一组织拆除。
第九条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二)征收集体土地《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天然野生的灌木杂丛。
第十条  征收土地拆迁范围内,具有房地产权证书或具有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的房屋建设手续的,占用集体土地的企事业单位的建构筑物按照市政府55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即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后,原建构筑物由区征地实施机构处置。
被拆迁企业搬迁过程中的设备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合并为搬迁损失费,搬迁损失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20%计算。
第十一条  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等设施按征地拆迁时所在地实际安装费用补偿。
农村村民的水、电设施,有线广播线路、电话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等的补偿详见附件2。

第三章  征地人员安置人数的确定方法

第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征地人员安置对象进行安置。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征地人员安置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征地人员安置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征地人员安置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以上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在自愿退出承包土地的前提下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征地人员安置。
具体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农民被征地多少依次确定,也可按被征地多少依次实行按户征地人员安置。



 楼主| 发表于 2019-7-26 08: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第四章  人员安置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安置范围

(一)《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日(即2016年7月21日)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之日期间,户口一直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人员;

(二)《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日(即2016年7月21日)至潼南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之日期间,因法定婚姻、法定收养、自然出生、政策性移民将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三)因被大中专院校录取将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就读学校,且征地公告之日尚未毕业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含连续就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四)因应征入伍将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销,征地公告之日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且不符合安排工作、退休安置、国家供养安置条件的士官;

(五)因服刑、被执行劳动教养或因其他历史原因将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销,且征地公告之日户口尚未登记的人员。

第十四条  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一)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将户口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无承包地的人员;

(二)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三)征地公告前死亡或宣告死亡未注销户口的人员;

(四)本次征地前已进行征地人员安置的人员及其家庭户在征地人员安置后新入户的人员;

(五)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非农业户口人员,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保留征地人员安置权利的人员除外;

(六)《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后因法定婚姻、法定收养等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非农业户口人员;

(七)因其他原因等非正常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第十五条  建立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

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

(二)促进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实现再就业

对劳动力年龄段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征地人员安置对象或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子女就读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参照《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渝委发〔2006〕1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就读资助的政策。

(三) 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对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住房安置



第十六条  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持有农村房地产权证书或具有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的房屋建设手续的,房屋被拆迁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为住房安置对象。

第十七条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在城(市)镇规划区外,房屋被拆迁的未征地安置的人员;

(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

第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住房安置采取货币安置住房为主、统建优惠购房为辅的方式进行,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再实行自建住房安置。

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征地房屋拆迁,属住房安置对象的采取货币安置住房方式进行安置;不属住房安置对象的,采取自建住房的方式进行安置。

住房安置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予以安置。

第十九条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由征地实施机构与安置对象签定货币安置合同,一次性结算安置款。

第二十条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统建优惠购房方式的,由征地实施机构与安置对象签定优惠购房安置合同。住房安置方应提供安置房房源供安置户选择。以征收土地时砖混预制盖补偿价格向区征地实施机构优惠购买安置房。

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每户不得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10平方米。超出应安置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出应安置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按综合造价购买;超出应安置面积10m2以上的按市场价购买。

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购买的安置房建筑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足部分由住房安置方按货币安置标准补偿给被安置人。

第二十一条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享受相应建筑面积的优惠购房:

(一)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可按建安造价的50%申请增购一个自然间(建筑面积按15平方米计算,下同),与其合并安置;

(二)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的,每人可按建安造价的50%申请购买一个自然间,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三)征地前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住房的被征地人员,每人可按综合造价购买3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四)政府批准征收土地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房地产权属证书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经审核同意后,每人可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3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住房安置优惠购房条件并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货币安置费按征地时货币安置标准与其优惠购买安置房价格之差乘以该安置人员相对应的安置面积计算,由征地实施机构与其签订货币安置住房合同,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

第二十三条  户口分别在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住房安置对象的,合并为1户进行安置住房;住房安置对象在2个或2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有住房的,在征地拆迁时只安置1次住房。

第二十四条  统建优惠购房房源住房安置方可按规定购买商品房,也可按规定修建安置房。修建安置房占用的土地由区人民政府划拨,其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国有土地。

第二十五条  货币安置标准、统建优惠购房建安造价综合造价等事宜另文公布。

第二十六条  统建优惠购房的物业管理,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区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社会保障工作。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政策解释、法定程序事项。

征地实施机构负责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

区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属于民政安置对象的安置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的审核、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户籍登记。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征地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经费的转划、拨付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相关经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区信访办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稳定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对征占用林地的审查报批和珍稀名贵树木的界定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做好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人员及住房安置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潼南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潼南府发〔2008〕15号)、《潼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潼南府发〔2013〕39号)和《潼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补充通知》(潼南府发〔2013〕51号)同时废止。

本实施办法实施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照原规定办理。



附件1.潼南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潼南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附件1



潼南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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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7-26 08: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附件1



潼南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

类别
房屋结构
补偿标准


钢砼结构
框架(剪力墙)现浇盖
660

砖混结构
砖墙(条石、含钢筋柱)预制盖、现浇盖
600

砖墙(条石)瓦盖
540

砖木结构
砖墙(片石)瓦盖
480

石木穿逗结构
420

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彩钢)
390

简易结构
砖柱(石柱、木柱)石棉瓦盖(油毡、玻纤瓦)、活动板房
120

简易棚房
100


说明:

1、房屋层高在2.4米以下(不含2.4米),1.5米以上(含1.5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70%计算补偿。

2、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不含1.5米),1米以上(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50%计算补偿。

3、房屋层高在1米以下(不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计算补偿。

4、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5、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附件2



潼南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名 称
单位
单价(元)
备 注


太阳能热水器

1200


电(燃气)热水器

800


光纤电视

650
以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为准

固定电话

83


电 表

520
以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为准

水 表

500
以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为准

天然气

3000
以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为准

外墙砖
平方米
30
指房屋的外墙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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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6 08:28:57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拆二代马上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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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6 08:31:5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深圳
太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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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6 08:40:01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农村拆迁不可能出现拆二代{:mocs_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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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6 09: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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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6 10:27:04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这个价格赔偿下来还不够现在的房价买一套房子,天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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