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论坛

搜索
猜你喜欢
查看: 4639|回复: 0
收起左侧

[热门] 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奖举报的通告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2-8 17: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重庆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潼南区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奖举报的通告

“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当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期,全区人民齐心协力、众志成城与疫情进行坚决斗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防控疫情,有效阻断传播途径,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全面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现就疫情防控有奖举报通告如下。
一、举报奖励范围及内容
(一)近期从湖北等疫情重点区域进入或返回潼南,未按要求实施居家隔离观察或集中医学隔离观察的,其本人及亲属未主动到所在镇(街道)或村(社区)登记并故意隐瞒相关信息的(已经村、社区排查登记的除外)。
(二)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未按要求实施居家隔离或集中医学观察的。
(三)接纳、容纳湖北等疫情重点区域人员居住,故意隐瞒不报的。
(四)在潼湖北籍车辆未按要求就地停靠的。
(五)违反取消聚集性活动有关规定,举办酒席、聚餐聚会、麻将棋牌等活动的。
(六)违反禁令进行活禽宰杀交易,野生动物猎杀、运输、交易、加工以及食用的。
(七)除满足群众日常生活必须的超市、医院、农贸市场、加油站、婴幼儿用品店、药店等外,其他违反禁令私自经营的。
(八)疫情期间违反禁令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九)在防疫工作中弄虚作假、未尽职尽责,造成重大隐患或重大风险的。
二、举报方式及渠道
(一)采取电话举报方式。举报人应如实提供本人姓名、身份信息等情况,以及被举报对象姓名(名称)、地址等详细情况。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接到举报电话,应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并立即交办处置。
(二)举报电话
疫情举报电话:023-44565758 023-44551693
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电话:023-44590717
三、举报奖励办法
(一)举报信息经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查证核实。查证属实的,每条给予200元奖励。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情形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奖励办法即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潼南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8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