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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我舍能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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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新步伐] 潼南大喜事终于拉开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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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6 10:40:37 | 显示全部楼层 IP:浙江宁波
12月17日 IMG_1246.JPG , z4 g, T* _* g-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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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6 10:41:35 | 显示全部楼层 IP:浙江宁波
大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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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g' F' ?( }& G9 y+ {6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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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6 10:42:41 | 显示全部楼层 IP:浙江宁波
大家看看,一个县的几个部门可以决定土地属性? IMG_亚瑟.jpg # G, ?8 Q* @+ |. N) n+ c+ j7 Q*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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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6 10:44:30 | 显示全部楼层 IP:浙江宁波
村民没有讨价还价,就按照合法征地流程来走,连这么最基本的要求都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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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6 10:45:29 | 显示全部楼层 IP:浙江宁波
和谐社会,法制治国,真的是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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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7 10:53:31 | 显示全部楼层 IP:浙江宁波
集体土地所有权1 T! S) q% e4 u6 M. T
第十九条 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依照第二章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 G3 V) q9 |) [4 q9 q7 r第二十条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行政区划变动未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原土地权属不变。5 X% f2 G  ~" H  |' r5 X/ l
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P: E' Y4 q& h" S0 D) ~
第二十二条 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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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7 17:37:30 | 显示全部楼层 IP:福建福州
希望潼南涉及到的村民们,相互支持,这是我大潼南的一件大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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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7 19:42:3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东莞
[s: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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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7 19:53:39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渝潼同建 发表于 2015-1-7 17:37
7 p& \2 f7 S; }希望潼南涉及到的村民们,相互支持,这是我大潼南的一件大好事。

$ y# ~0 ?! {, C- q$ j是啊,理解万岁:政府应维护征地户的合法权益;被征地户也应顾全大局,在合法范围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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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7 19:53:54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3 P& W( R$ [- Q- F  V+ }& o
: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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