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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刘翔的“产权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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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4 22:3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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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刘翔等明星运动员“不务正业”过度热衷于商业活动的行为,国家体育总局看不下去了。上周未,体育总局田管中心主任罗超毅出面唱黑脸,声称“将对刘翔等明星运动员从事商业活动进行严格控制。”

体育总局局长刘鹏藏在幕后,罗主任的态度其实是刘鹏的态度,是为官方态度。体育总局的官方网站上新挂出一篇刘鹏的讲话,大意是备战2008北京奥运会必须确保训练质量......

说实在的,从体育部门到体育官员,这些年对明星运动员越来越迁就,他们之间是个“利益共同体”,竞技体育成绩说白了就是政绩,明星运动员的状态(包括技术、脾气、心态等等),恰是争取好政绩的重要前提,惹毛了他们,事儿可不好弄。

不仅利益攸关于此,体育官员们还深知,体育明星若被惹上“火”,里外不是人的恰恰不是体育明星,而是体育官员自身。所以,从刘鹏到罗超毅,讲话不光注意分寸,还特讲究艺术。

使用“刘翔等”的说辞,说明刘翔热衷于商业活动的确有点过了。但正在广州训练的刘翔本人不这么看,他认为这个规定不会带来太大影响,他自己在这方面做得非常妥当,不会让别人去说三道四。他继而强调:“有些是我已经和人家签订了合同,我有义务去履行合同,就像我有义务替国家去参加国际比赛。”有报道说,履行商业合同的义务为刘翔带来近2000万的年收入。他同时为7个品牌代言,近日又与伊利签下一个每年1000万的大单.....

可能与人们日趋普遍的逆反心理有关,“严格控制刘翔”未等实施,体总官员即遭来网络舆论的围攻。说“红眼病”者有之,说“分赃不均”者有之,有的贴子替刘翔抱不平:乔丹和小贝可以,刘翔为何不可以?

“分赃不均”难听,“红眼病”另说,我着重说说乔丹和小贝与刘翔或别的中国体育明星没有可比性。

乔丹和小贝不是国家“圈养”的运动员,他们从事商业活动的收益是属于自己的。有赛事时,他们与俱乐部是劳动合约关系,无赛事时,他们是自由人,从事商业活动赢利只要照章纳税,谁也管不着。

产权是抽象又具体的,譬如收益权。乔丹和小贝从事商业活动的收益归他们自己。但刘翔不一样,刘翔是“国家的人”。国家在刘翔身上出了培养费,国家对刘翔就拥有产权。这个产权,首先表现为收益权。具体来说,国家从刘翔身上获取了“为国争光”的收益。

但在当下中国既非“纯计划”又非“纯市场”--有点不伦不类的竞技体育体制下,刘翔等体育明星的商业价值收益权却是一个问题。对国家来说,这个“收益权”所主张的是国家在刘翔身上获取到“为国争光”的收益之后,所必须面对或者主张(至少可以部分主张)的“边际收益”。根据产权理论中“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没有国家的前期包括即期投资在前,今天的刘翔就不是体育明星的刘翔......所以刘翔的“产权困惑”并非是刘翔本人的困惑,而是国家的产权困惑。

对于国家,这个困惑由来已久。理论上讲,刘翔等商业活动的巨大收益,扣除刘翔等在活动中的直接付出并获取少量补偿后,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但在现实中,商业收益事实上是在体育明星和体育机构之间“私分”。分配较和谐的,姚明算是一个代表,刘翔估计也不错。分配不和谐,田亮算是个极端例子。再就是前期的王治郅。王治郅外部看是个无组织无纪律问题,矛盾的内核呢?泛而广之,这样的产权困惑不只存在于体育界,也同样长期存在于演艺界等等,只是人们早已熟视无睹罢了。

继续扯开来,先富者往往借助新旧体制交织冲突所产生的漏洞迅速致富。刘翔的“产权困惑”和致富,无非是中国无数具体产权困惑和致富故事中好玩的一例。要消解此种困惑,惟有从解决体制本身的困惑着手。
发表于 2007-1-5 09:45:2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深圳
好象我之前也发过的哦,,,,在体育版块,,,都记不起了,,,不过还是顶哈,,,
 楼主| 发表于 2007-1-5 20:35:26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我去看看.要是有我就删了
发表于 2007-1-5 21: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IP:福建厦门
赚死瓜了
发表于 2007-1-6 12:27:08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我没看,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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