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潼南邮政局有史以来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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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14
恐龙化石 发表于 2011-10-19 08:24: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不明白怎么回事,拿M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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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sxm 发表于 2011-10-19 08:55:51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使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生效实施,对于2007年12月1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笫37条予以解除是否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当时只有劳动法, 继续履行是否两法并行,劳动法废除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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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上路 发表于 2011-10-19 09: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搞不懂![s: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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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sxm 发表于 2011-10-25 12:57:12 | 显示全部楼层
2008.1.1前适用劳动法,2008.1.1起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现行的劳动法仍旧是1995.1.1实施的,2008.1.1实施的是劳动合同法,这是两部不同的法律,并不是新法代替旧法。现在这两部法律同时有效,共同施行。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了更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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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sxm 发表于 2011-10-28 09: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潼南仲裁委劳仲案字<2010>第 102号仲裁书是错案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使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生效实施,对于2007年12月15日签订的编号为36054的劳动合同系依劳动法订立,,《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 2008年11月14日到期应法定终止而应依劳动合同法续订劳动合同.对于在应法定终止的编号为36054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廷长两年另十五天的补充协议应视为无效合约. 仲裁委采信无效补充协议据此驳回申请人申请事项的潼南仲裁委劳仲案字<2010>第 102号仲裁书是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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