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新步伐] 求证补充协议真实性,合理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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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15
贵重 发表于 2011-9-20 14:40: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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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律师 发表于 2011-9-20 20:5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建议楼主与律师联系,让律师来审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效力,并判断各各与邮政局、重庆市鸿立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便于正确处理上述合同关系,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9 X; |7 N1 m1 `9 L( [1522348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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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sxm 发表于 2011-9-21 09:5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 t# L' s" }5 L" ~8 g+ O8 N各各学了劳动合同法,维权了哈,晚了." ?9 C. `; V  g7 v- Y9 a: q4 W0 B1 q0 c# b; @
你不签36mmm合同下岗,方局可发1920元经济补偿金,可享失业就业社会待遇.2 c/ b, i) B- Z% d3 \! C! N
36mmm合同到期终止合同,赖舒可发480元经济补偿金,可享失业就业社会待遇
5 k' G3 v, q" c2 W' J/ Q在补充协议上写了各各两个字闪人,一切归0,你就只有唱着世上只有妈妈好流浪街头吧..
: \& a+ q$ m: ~1 E+ d. W/ y+ ~为啥补充协议至今不发各各们,那是写给仲裁官法官看的,你们是看不到的- q: C- L, v$ g$ `0 d; {+ N9 z6 T
为啥36mmm合同签几天就发全市2000劳务工手,那是邮政局炒鱿鱼,且无成本哟,那位工作了20多年所主任明白吗
2 }$ B  J1 A0 E3 m* X一张白纸,赖舒们叫你们写上名字,干什么,要三思.乜许是一个00
) p( `5 x8 n7 E: f% v还什么协商,你是孙猴儿,赖舒是如来佛
6 U; J0 i) @( g1 u/ m无欲则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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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sxm 发表于 2011-10-12 11:03:44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协议是各各代理人在仲裁厅看到过一份由鸿立公司代理人向仲裁官提供的,上有各各签字,鸿立公司公章一枚,一份A4纸机打件.
+ a4 Q8 }- t5 P7 W1 ^. `各各说,名字是她所写,补充协议内容没印象,记得有一天,主管叫她在一张空白纸上写了个名字,咋成了补充协议了呢?公章由主办于事管,盖一个很简单,咋法定代理人赖舒不签字呢?
: e4 d" v# u8 I( ~. L, i+ a$ j鸿立公司能举证出四份补充协议吗?
* c6 I8 |% w4 Z5 E9 v- }4 n2 M! g主合同一年有效期.而补充协议仅廷长有效期两年多,工资480元.它能代替续签劳动合同吗?劳动合同法无补充协议概念.* K7 H0 P1 }* f- W
重庆市及潼南县邮政局劳务工都持有补充协议吗?
2 a- V* x$ n8 B) ?此补充协议符合主体平等,协商一致,合理合法的合同基本要素吗/?
# l. B- r, Y; m- e5 n( R% T解除劳动合同后,个人档案移交就业局,咋不移交呢?咋天都没找到,她可是交了失业金的哟' s( @! c) o  T& L
补充协议被仲裁官采信, 潼南劳仲案字.<2010>笫102号仲裁书驳回各各因无约用工请给付三万元双倍工资请求.
; \6 Z- W1 H6 ~: T+ L7 M* ^/ ^社会还有信任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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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sxm 发表于 2011-10-12 19: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协议写给仲裁官,法官看的.' r+ |6 S) V* r+ o" B- e9 }
乙方至今没有一份,不明知补充协议,故乙方辞工是由于鸿立公司和邮政局违背劳动合同法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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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sxm 发表于 2011-10-28 09: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潼南仲裁委劳仲案字<2010>第 102号仲裁书是错案
! M4 j& h# R& u0 t1.用人单位至今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6 {5 b# [1 R: ~+ a$ @$ H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U, o& C, v2 H9 D( {  B适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 l; H- C! i4 `# K2 j# i2. 潼南仲裁委劳仲案字<2010>第 102号仲裁书是错案
3 z1 m4 S+ C' O3 o! `: F《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 f) X5 R# k' I' a- Q使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3 g7 Q$ b9 s: z
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生效实施,对于2007年12月15日签订的编号为36054的劳动合同系依劳动法订立,,《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 2008年11月14日到期应法定终止而应依劳动合同法续订劳动合同.对于在应法定终止的编号为36054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廷长两年另十五天的补充协议应视为无效合约. 仲裁委采信无效补充协议据此驳回申请人申请事项的潼南仲裁委劳仲案字<2010>第 102号仲裁书是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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